四川省美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美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23198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荥经县,住四川省雅安市荥经县**乡**村**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美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美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6月1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6月22日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4日18时3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在美姑县牛牛坝乡工地上和同事一起过中秋聚餐,聚餐过程中喝了一些白酒和啤酒。当晚20时左右董某某酒后驾驶川W*****皮卡车,从美姑县佐戈依达乡往美姑县城方向行驶,车行驶至美姑县S103线455KM+200M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测试,测试结果为165mg/100ml。随即民警将董某某带至美姑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液送检。2019年9月23日,经凉山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驾驶员董某某血液乙醇含量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92.3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在案发后,认罪态度好,意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明显,且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美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3、四川省人民检察院《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不起诉工作指引(试行)》第三条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30mg/100l,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一般适用不起诉。
《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不起诉工作指引(试行)》第四条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30mg/100l以上不满160mg/100ml,未造成交通事故,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适用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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