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奉检诉刑不诉〔2017〕7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汉族,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321989********,江西省靖安县人,中专文化,国企职工,家住靖安县城**商城**号。2017年8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奉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奉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19日晚2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晚饭饮酒后驾驶C*****起亚牌小轿车行驶至奉新县**道时,被奉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董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含量为162.14mg/100ml。
本院认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董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经本院检委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7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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