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县检一检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41052219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河南省安阳县,现住在河南省安阳县曲沟镇xx村x号,群众,无前科,务农,非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其他党派人士,于2020年05月23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20日00时05分许,犯罪嫌疑人董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EHxxxxx的小型汽车行驶至安阳县水冶镇孟蒋路路段时,被安阳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董某某的酒精含量检测,其结果为91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2020年05月22日经河南一诚司法鉴定中心对董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鉴定,鉴定意见为:从董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82.9mg/100m1,超过80mg/100m国家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属醉酒驾驶,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法定从重情节,且被不起诉人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