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肥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83197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肥城市**镇**街**号**号楼**单元**室,现住肥城市**街道**庄**号楼**单元**室,司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肥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在家中饮酒后,于次日7时许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肥城市329省道由东西向西行至湖屯镇大中泉路口时碰撞路中隔离墩,后其被执勤民警在现场查获。经抽血检测,被不起诉人董某某上肢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6.7mg/100ml。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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