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日开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100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日照市东港区,住日照市东港区日照**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日照市公安局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9日被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12月31日经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由日照市公安局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重新执行取保候审强制措施。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因**于2016年1月6日被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由日照市公安局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14时19分许,被不起诉人董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613省道曲河大桥路段处时,被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队巡逻民警当场查获。办案民警于2019年11月25日15时11分送被不起诉人董某某至日照市北京路医院抽取其静脉血液。经日照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被不起诉人董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成分定性定量检测结果为98.5mg/100ml。
2020年1月9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由侦查机关传唤归案并执行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归案后,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侦查机关调取并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被不起诉人的个人身份信息证明、驾驶资质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日照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等司法鉴定意见;4.侦查机关出具的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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