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1〕15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31971********,汉族,高中,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镇**道**号**栋**单元**室,江西省武宁县**镇****路**号**栋**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武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30日被武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7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董某某饮酒后驾驶赣******福特牌小型轿车,从江西省武宁县**市沿305省道往武宁县县城方向行驶,途经武宁县**镇**道**路段被交警查获并抽血备查。经鉴定,董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为110.13mg/100mL。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有悔罪表现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