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81990********,汉族,大专毕业,住洛宁县**乡**村六组,系洛宁县**镇卫生院职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7日被洛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2日8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董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豫C*****小型轿车,行驶至**大桥南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董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6.6mg/100ml。另查明,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系隔夜酒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隔夜酒驾,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签具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洛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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