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漳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81970********,汉族,文盲,农民,甘肃省漳县人,住甘肃省漳县**镇**村**社。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2日被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11日被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李菲菲,甘肃省贵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甘肃省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4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在漳县**镇亲戚家饮酒后乘车到**镇街道,其无驾驶资格驾驶此前停放在此的号牌为甘J*****的“时风”牌农用三轮汽车准备返回**镇**村**社的家中,前行约一百米行至“某某面皮小吃店”门口时,与路边停放的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董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平均含量为130.3mg/100ml。经认定,董某某承担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综合犯罪事实和情节,认定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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