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
澄城县院一部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女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51992********,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住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镇**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澄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3日被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1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07日23时左右,被不起诉人董某某酒后驾驶陕E****8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澄城县青正街八路北50米处时,被澄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查获,后经陕西省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对董某某血液进行检验,其乙醇含量为121.02mg/100m。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董某某酒后间隔时间较长驾驶机动车,属于情节轻微,且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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