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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0〕179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性,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21197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区,住白城市**********单元**室,个体业主。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镇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1日被镇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6日由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区公安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镇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于2020年9月4日23时41分许,酒后驾驶吉G****号轻型普通货车,在**镇**路与**街交叉路口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抓获,经检测,董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120.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被不起诉人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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