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城检刑不诉〔2020〕92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85********,黎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崖州区**村委会**小组**号,住原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董某某,听取了董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0时53分许,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吃饭、喝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琼BJ****”的“雷克萨斯”小型轿车,从三亚市崖州区**村出发,途经三亚市崖州区崖城大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拦下盘查。执勤民警经对董某某使用酒精呼气检测仪检测,董某某疑似醉酒。执勤民警随即将董某某带到三亚市中医院抽血检验,经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董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17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经驾驶人信息查询,董某某有准驾车型为B2的驾驶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人口信息及犯罪记录查询、驾驶人信息查询等;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董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孙昱
检察官助理:海世英 书 记 员:何凡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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