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30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东明县**街道办事处**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3日被东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东明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于2020年1月20日20时42分许,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东明县黄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东明县鲁冰花厂对过处时,被东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在被不起诉人董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5.7mg/100ml。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于2020年2月13日自动到东明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3. 视听资料执法录像;4.被不起诉人董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和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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