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201197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乌兰浩特市*******经理,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小区*****街**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兰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20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董某某饮酒后驾驶蒙FH****号小型汽车,沿乌兰浩特市**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与***街交叉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经检测,被查获时董某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平均值为90.66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涉案车辆照片;2.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机动车辆查询信息、驾驶人查询信息、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采血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董某某的讯问笔录;4.鉴定意见: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书;5.勘验、检查等笔录: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6.视听资料:采血视频、查获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且无道路交通事故等其他法定从重情节,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犯罪情节轻微,本着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之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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