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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_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克山检诉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291970********,汉族,初中文化,住黑龙江省克山县**小区**号楼。2019年10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克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克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1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1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克山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9月22日20时许,董某某涉嫌酒后驾驶两轮电动车行驶至克山县地税局门前路段时,被克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董某某的静脉血液经齐齐哈尔市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意见为:董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6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之规定,其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其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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