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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_兴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兴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仁检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小名小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2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仁县,住兴仁市**街道**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兴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4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兴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5月14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犯罪嫌疑人董某某酒后驾驶贵EK****号小型轿车从兴仁市**街道办事处**村经过**村、兴仁大道往兴仁市****方向行驶。21时20分行驶到兴仁大道与****路口20米(小地名:****)处时,被兴仁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对董某某进行呼吸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其结果为227mg/100ml(高于醉酒标准80mg/100ml),经鉴定,董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21.03mg/100ml,系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不具有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兴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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