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通检刑不诉〔2020〕125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34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和袁某某一起吃饭喝酒,饭后袁某某开车带着董某某从河北省大厂县开往北京市通州区,行驶至通州区高各庄检查站时,袁某某将车开至检查站路口后下车,后现场执法的辅警叫二人挪车,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在无驾驶资格的情况下,将车挪到检查站处后被查获。经抽血检测,被不起诉人董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19.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车辆照片;2.书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3.证人证言:证人袁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抽血录像;8.其它证明材料:接案、到案、查获经过等。
本院认为, 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