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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_华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华亭市人民检察院

华亭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华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曾用名董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72519********,汉族,小学文化,甘肃省华亭市人,住华亭市**镇*号,农民。2019年12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华亭市公安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3月26日被我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华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2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董某某酒后驾驶甘LV****号奇瑞牌小型轿车沿策田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策田路12公里650米处时,与同方向马某某驶的甘L****号重型自卸货车相撞,致董某某受伤,两车受损,造成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经甘肃科诚司法鉴定所鉴定,董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平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华亭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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