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崇检刑一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6231980********,汉族,本科文化,私营业主,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新村**幢**单元**室(户籍地所在地南通市崇川区**新村**幢**室)。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曾因赌博,于2011年8月24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罚款500元。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南通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23时55分,被不起诉人董某某饮酒后驾驶苏F1****的小型轿车行驶至南通市青年路(五一路至工农路)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董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7mg/100mL。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严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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