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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_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泉院一部刑不诉〔2020〕Z36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41971********,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同日取保候审。

本案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0月12日以呼检一部交诉(2020)Z43号交办案件通知书移交我院审查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于2020年8月18日21时05分,酒后驾驶号牌为蒙A*****号灰色海马牌小型轿车,沿南二环快速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昭君路上匝道口处时,被民警查获。经检验,董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82.74mg/100ml,董某某对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报告无异议,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该案系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在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上快速路匝道口处被交警例行检查中发现,未发生交通事故等其他加重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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