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兵喀什垦检刑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422241993********,汉族,大专文化,宁夏隆德人,户籍所在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塔伊拉克镇45团,住博塔依拉克镇45团**街**栋***号。2019年6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喀什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8日由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喀什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0日晚11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董某某酒后驾驶一辆黑色***牌新*****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兵团博塔伊拉克镇45团***路路段时,被喀什垦区公安局执法民警现场查获。
经新疆金陆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董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2.13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驾驶证明、行车证明、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梁某某的证言。3、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4、司法鉴定意见。5、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视频。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在侦查阶段能够配合调查,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董雄伟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犯罪以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且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喀什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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