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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一部刑不诉〔2020〕88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9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屏山县**乡**村**号,现住址:四川省大邑县**乡**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大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四川省大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9日0时20分许,被不起诉董某某饮酒后驾驶川A*****号蓝色“思域”牌小型轿车从大邑县城区方向沿大安路往安仁镇方向行驶,至成温邛高速涵洞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董某某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50.4mg/100ml。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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