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固检一部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21987********,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住固安镇新中街**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被固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辛某某,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固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4日21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董某某驾驶京AF****小型轿车沿固安县**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固安县**小区东门口处,被固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董某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99mg/100mg。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因董某某无违法犯罪记录,此次危险驾驶的行为系初犯,到案后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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