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丽检一部刑不诉〔2020〕94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41984********,汉族,大学文化,群众,中国**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东丽分公司**,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天津市东丽区**园**号,住天津市东丽区**园**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当日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审查查明:2020年9月6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董某某醉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D****9的黑色丰田牌轿车,沿东丽区东丽湖情景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东丽湖揽湖苑小区门前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董某某血液乙醇含量107.52mg/100ml,系醉酒。
本院认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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