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29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晋中市太谷区,住太谷区**小区**单元**室,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在**小区的家中吃饭喝酒后,欲将停放于小区东门外的车辆自小区西门驶入地下车库,驾驶车牌号为晋K****9的黑色尼桑牌小型汽车自**小区外围行驶至国道108线666公里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晋龙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董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7.98mg/100ml。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无犯罪记录,表现良好。
本院认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董某某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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