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屯检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0021997********,汉族,大专在读,安徽**技术学院在校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现住黄山市屯溪区**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黄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黄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20时18分,被不起诉人董某某醉酒后驾驶皖J****2号小型轿车沿屯溪区黄山路由西向东行驶,驶至黄山路仙人洞路口至前园路段时,因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杭州华硕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董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1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人口信息、前科查询记录等书证;
2.证人项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杭州华硕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频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