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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_宕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宕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宕检公诉刑不诉〔2019〕18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3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宕昌县,现住*镇*村*社。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5日被宕昌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6月4日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宕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15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董某某酒后驾驶甘A*****号黄色名爵牌小型轿车,途经国道212线382km+100m处时被宕昌县公安局交警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检测结果为200mg/100ml。后抽取的血样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董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59.28mg/100ml。

本院认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醉酒程度低,能够认罪悔罪,并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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