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阴检捕诉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4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农,户籍及现住址山东省平阴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山东省平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4日21时19分,被不起诉人董某某驾驶鲁******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平阴县**街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91mg/100ml,民警立即带其至平阴县中医院抽血备检。2019年8月23日,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鉴定,董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3.8±3.9mg/100ml。
2019年11月4日,董某某主动到交警大队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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