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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陵检部一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21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街道**村**号,住址**。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8日被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31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郝银君,山东颜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8日15时58分许,被不起诉人董某某驾驶鲁******号轻型普通货车沿德州市陵城区**街道**村村通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行至陵城区**街道**小区东面时,被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五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检验,送检的董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5mg/100m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车辆照片等物证;2.户籍信息等书证;3.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德州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室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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