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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检一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4198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群众,现住成武县**镇**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3日2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董某某酒后驾驶鲁******小型汽车沿聊商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化工业区1号路处,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董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7mg/100ml。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涉嫌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董某某酒后驾车被查获及抽血时的情况。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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