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章丘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811978********,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济南市**区****中心职工,户籍所在地济南市章丘区**村街道**村**宿舍**号楼**单元**号,现住济南市章丘区**街道*****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8日15时07分许,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在自己家中饮酒后,驾驶鲁******小型普通客车沿章丘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桥路段时,被章丘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董某某酒精含量为103mg/100ml,经检验,董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99.1±4.2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2020年4月17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后自行到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不起诉人供述、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的从轻或减轻情节,认罪认罚的从宽情节,可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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