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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21〕19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02198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群众。户口所在地天津市宁河区**镇**小区**排**号,现居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公寓**号楼**楼**室(单位宿舍),天****石油工程**公司工作。2020年11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6日21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董某某酒后驾驶鲁******蒙迪欧牌黑色小型轿车行驶至**路**路路口被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发现董某某有饮酒嫌疑,遂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4mg/100ml,民警遂带其到医院抽取血样备检。经检验,在送检的董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8.9mg/100ml,属醉酒状态,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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