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阳城检二部刑不诉〔2020〕145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03199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矿区,住山西省阳泉市矿区**楼**门**号。2020年6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阳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0时11分,被不起诉人董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晋C****7的白色“比亚迪”牌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阳泉市开发区保晋路实验小学路段时,交警四大队民警示意其停车接受检查,民警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其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遂依法对其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96.8mg/100ml。2020年5月10日0时31分,民警将其带至阳煤集团总医院抽取血液并送检,经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董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0.0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