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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_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左检一部刑不诉〔2020〕Z246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04197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住林东镇********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5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巴林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 年11 月15 日14 时04 分,被不起诉董某某饮酒后驾驶蒙DD****号思威牌小型普通客车上路行驶至巴林左旗林东镇南新街路段处,被执勤民警发现并查获。并提取董某某人体血液备检, 2020 年11 月18 日经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董某某人体血液乙醇含量进行检测结果为: 109. 95mg/100ml,属醉酒。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情况、被不起诉人基本情况、归案情况说明、酒精呼气检测结果、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采血照片、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意见书、驾驶证、机动车信息、车辆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被不起诉人身份信息、被不起诉人董某某供述、现场视频、抽血视频、传唤视频制作的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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