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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埔检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瑶族,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4271998********,中专文化程度,公司员工,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镇**号。2019年10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日20时23分许,被不起诉人董某某驾驶桂J4****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本市黄埔区小径东路处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从董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含量为101.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3.现场照片、抓获经过等书证、物证;4.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5.现场执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对上述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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