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东检诉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24197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福鼎市**街道**大道***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9日凌晨,被不起诉人董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粤BP****小型越野客车从惠东县平山街道侨富路往多祝镇方向行驶,行驶至新平大道二河仔桥红绿灯处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验:董某某所抽取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66mg/100ml。
本院认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