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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_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检公诉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2199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街道**村**号,住晋宁区**街道**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队决定,于2020年4月8被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5日21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董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小型面包车行至晋宁区**街**路交叉口50米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董某某血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17.63mg/100ml(乙醇/血),达到醉酒程度。

本院认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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