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5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徐州市市辖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15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董某某驾驶苏CE****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贾汪区利大线解台闸处,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鉴定:董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5.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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