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贾检诉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5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徐州市市辖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15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董某某驾驶苏CE****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贾汪区利大线解台闸处,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鉴定:董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5.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