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06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唐山市丰润区**乡**庄**号。2019年6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唐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唐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因案件管辖,唐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9月30日将本案交由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7日21时31分许,被不起诉人董某某酒后驾驶冀B8****黑色丰田牌小型轿车,沿唐山市路北区学院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兴源道口北侧时,被正在此处执勤检查酒后驾车的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二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唐山宏基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董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9.55mg/100ml。
2019年6月3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主动到唐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二交通警察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醉酒驾驶的行为。
本院认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董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董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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