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清县院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26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市**县,住永清县**乡**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永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15时14分许,被不起诉人董某某醉酒后驾驶冀J*****号黑色“大众汽车”牌小型轿车,沿永清县**村由北向南行驶至**村北口处时,因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永清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酒精检验,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5.70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初犯、偶犯,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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