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检公诉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25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住深州市**乡**村**号。2020年1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董某某酒后驾驶冀T*****号面包车行驶至深州市**乡**村村民张某某家门口时与张某某发生纠纷,双方产生争执,张某某回家拿菜刀将董某某砍伤,同时怀疑董某某为酒后驾驶机动车,遂报警。接警后,深州市公安局穆村派出所民警于23时20分许在深州市医院抽取了董某某的血样。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在董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3.6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之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因其犯罪时酒精含量不高且系初犯,事后非常后悔且双方已达成和解,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