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一部刑不诉〔2020〕291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140224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灵丘县**乡**村**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镇**村,务工,群众。无违法犯罪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鹿泉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20时20分许,董某某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普通轿车,沿鹿泉区铜冶镇红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鹿泉区铜冶镇红旗路君乐宝西侧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董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24.53mg/100m。
本院认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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