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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山检刑检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031979********,汉族,大学本科,**技术科副科长,中共党员,户籍所在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栋**单元**号,现住址同户籍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河北省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22时2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董某某驾驶冀CP5***号小普通客车行驶至山海关区东水关立交桥环岛南侧路段,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董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09mg/100ml。经秦皇岛市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2019】毒鉴字第117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被鉴定人董某某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其浓度为100.20mg/100ml。 

本案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董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应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2)董某某提供线索,协助司法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应认定为一般立功,可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因其具有以上量刑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没有前科劣迹,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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