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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_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槐荫检一部刑不诉〔2020〕78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04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号。2019年10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0月1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6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董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本市槐荫区经十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宋庄立交桥南侧辅路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检验,被告人董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2.3±4.3mg/100ml,达到醉酒值。

2019年10月11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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