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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_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检一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061977********,汉族,中专,自由职业,住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济源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济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济源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07月21日00时05分许,张某某驾驶豫C3****号牌小型轿车,在西滩岛码头东端公共停车场掉头向西进入长邵310省道263KM改造临时通道西滩岛码头路段时,因拨打手机且违反让行规定,与沿长邵310省道改造临时通道,由西向东行驶至长邵310省道改造临时通道西滩岛码头路段东段弯道处的,酒后的董某某驾驶的豫C****号牌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董某某受伤、豫C3****号牌小型轿车与豫CG****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济源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董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81.4mg/100ml,系醉酒状态。董某某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2020年8月3日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二次复检,董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87.8mg/100ml,系醉酒状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董某某不起诉。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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