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潘检一部刑不诉〔2020〕Z57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6198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现住(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镇**村,于2020年9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20时52分许,被不起诉人酒后驾驶皖D*****号小型普通客车行至潘集区九华山路路段,被民警查获,经酒精呼吸测试,检测结果为113mg/100ml, 民警随后将董某某带至淮南市第五人民医院, 由该院专业医务人员对其抽取血样三份,一份由潘集大队民警送至交警支队保存,其余二份委托安徽百友司法鉴定所进行血液酒精含量鉴定。2020年9月15日,经鉴定董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88.71mg/100ml,大于80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董绍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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