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淳检二部刑不诉〔2020〕393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31978********,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市富阳区**街道**路**号*幢**室。因本案于2020年7月22日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淳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1日晚,被不起诉人董某某驾驶号牌为京PA0****的小型轿车沿淳开线由**乡驶往**镇,22时55分,行驶至淳开线1km+550m**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酒精呼气检测值120mg/100ml。经抽血鉴定,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的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8.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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