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都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5271991********,汉族,大学文化,宜昌**畜牧有限公司**,出生地湖北省宜昌市秭归县,住秭归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被宜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晚上,被不起诉人董某某与同事曹晶、陈某某在宜都市姚家店镇宜华大道张喜农庄吃饭,席间,董某某与曹晶二人各饮用散装白酒一杯。后董某某先行离开,回到其位于宜都市五宜大道一巷40号的租住房,并驾驶鄂E****6号牌小型轿车,从租住房出发,沿五宜大道、长江大道、宜华大道、陆渔大道,往秭归县方向行驶。当日22时29分许,董某某驾车行驶至S88岳宜高速宜都收费站入口时,被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87mg/100ml。经宜昌市仁和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董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08mg/100ml。
本院认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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