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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开检刑二部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1251984********,汉族,初中文化,北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定远县**镇**村**组**号,现住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路**栋**房。因危险驾驶罪,2020年11月12日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3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2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和陈某某等人在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古曲路的一家烧烤摊吃夜宵,期间其喝了约4瓶青岛啤酒(约500ML装)。次日凌晨0时许,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抱着侥幸心理,驾驶号牌为湘******的小车,沿古曲路、古汉路、浏阳河大道、东二环行驶至东二环洪山桥路段时,因为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正在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现场民警对被不起诉人董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93毫克/100毫升,随后民警依法将其带至解放军921医院提取血样进行检验。

经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检验:被不起诉人董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1.7毫克/100毫升。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董某某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积极参加长沙市开福交警大队组织的文明劝导社会公益活动;其单位出具对其从轻处理的意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身份证、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交强险保险单、驾驶人查询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的悔过书、其所在单位请求对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宽大处理的申请、社会公益服务考察报告、反馈表、社会公益活动承诺书、呼气酒精检测单及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查获现场、饮酒现场、抽血指认等物证照片;2.证人陈某某证言;3.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系初犯、偶犯,案发后有悔罪表现,其单位系民营企业,单位请求对其从轻处理,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8日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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