珲春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珲检一部刑不诉〔2020〕94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6041974********,汉族,小学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市,住吉林省**市**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变造身份证件,于2020年5月29日被珲春市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7月21日,由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珲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犯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人法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6月份的时候,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因准驾车型不符合其驾驶的大车,从陈某某处借来准驾车型为A2的驾驶证,将陈某某的照片抠下来后换成自己的照片使用。2018年10月1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驾驶吉F****拉煤车从珲春市开往吉林省**市**县,凌晨3时左右在**公路检查站被截停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其是因违章扣分准驾车型降至B1B2,为了继续从事运输工作,而变造身份证件自己使用,没有造成其他严重的后果,故认为董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珲春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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