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_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浑检一部刑不诉〔2020〕98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现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白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3日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本案吉林省白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于2020年4月16日14时25分,酒后驾驶黑RQ****号正三轮载客摩托车行驶至喜丰路喜丰小区附近,被浑江区交警大队民警拦截盘查,对其使用呼气式酒精测酒仪测试,酒精含量为103mg/100ml。民警将其带至白山市中心医院提取血液样本并送检。2020年4月20日经白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董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81mg/100ml。董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初犯偶犯、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